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根据《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建建管字〔2019〕18 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29号),现就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履约保证保险全覆盖
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政策要求,对需要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可自愿选择以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供。
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发包人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可采用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履约担保,并积极配合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也可以采用保证保险。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三、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鼓励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保险机构,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等相应的专用条款应经银保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符合相关条件的保险机构,可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社会推送,鼓励参建各方择优选用。
四、完善履约保证保险浮动机制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对弄虚作假、恶意索赔或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等行为的企业,可以相应提高担保比例。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涉及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存在拒绝或限制企业自主选择保证担保或未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现保险机构存在违背公平竞争或违反约定行为的,将抄送银保监部门予以处理。
联系电话:0531-66605637,邮箱:sjwjzyglc@jn.shandong.cn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8日